XXX(法)行复答字〔XXXX〕XX号

行政复议答复书


被申请人:XXXX;住所地: 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申请人:XXX 对本机关于XXXX年XXXX日作出的《XXXXXX行政处罚决定》(XX(交)行罚决字〔XXXX〕XXXXXX号)不服,向你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你机关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XXXXX〔2023〕X号)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XXXXXX行政处罚决

定,主体适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XXXXXX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申请人XXX醉酒后驾驶XXXXX号小型轿车沿XXXXX至XXXX路段处时XXXX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值为XXXmg/100mL。之后,执勤民警依法将其带至XXXXX按规提取血样,并于X月XX日进行司法送检。同日,XXXX大队予以行政受案,并对申请人和相关证人开展了询问和调查取证工作;XX月XX日,经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血样酒精含量进行司法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值为XXXXmg/100mL,结果远超醉驾标准值。上述事实,由XXXXXXX等证据予以证实。故,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XXXXXXX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XXXX年XX月XX日,XX在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将该案报XXX审批XXX,XXX按规于XX月XX日相继完成业务审查、法制审核、领导审批等工作。XX月XX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XXX依法履行了处罚前告知程序,书面告知清楚了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结果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在《XXXXXXX告知笔录》(含听证)中明确签署了“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的弃权意见;XX月XX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车XXXXXX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向其送达了《XXXXXX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XX公(交)行罚决字〔XXXX〕XXXXXXXXX号)。

上述事实,由XXXXXXXXXXX等证据资料证实。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XXXXXX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XXXX作出XXXXXX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特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我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附件: 1.XXXXXX


X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