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护理部、有关部门或院领导请示报告:

(一)收治甲类传染病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上报的传染病,发生群伤如重大交通事故、重度、严重工伤等,需要紧急调动护理人员抢救病人时。

(二)收治有自杀迹象及涉及法律、政治问题的病人。

(三)发生医疗纠纷、护理意外事件、严重的护理差错、输液输血反应、院内发生压疮、暴发院内感染以及其他潜在的严重影响病人安全的问题。

(四)贵重器材或毒、麻、精神药品损坏、丢失,以及发现成批药品、医疗用品质量问题等。

(五)请购较贵重的护理仪器、用具及侵入性的护理用品;首次开展护理新技术和创新护理用具首次在临床应用;增补、修改护理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

(六)护士因公差、院外进修、学习等,科室接受非常规来院进修、参观的护理人员等。

(七)护士发生职业暴露或其他护理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